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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模式构建论文

科学 时间:201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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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科学界定研究生教育性质,理性分析研究生成本分担的各因素以及确立补偿原则,对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十分重要。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的实施对于完善研究生资助制度和顺利推进研究生成本分担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成本;奖学金

  一、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界定

  要进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就必须先弄清楚研究生教育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哪类性质的社会产品。社会产品被分为三大类: 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从定义上来说,由于教育产品兼具内化效应特性与外化效应特性的双重性,教育产品应更确切地被称为“准公共产品”。因为,从个人及家庭对教育的消费来看,它具有竞争性,但教育产品的供给又有排他性和受益不均衡性两大特性,这表现为当受教育者也是纳税人时,直接受教育者的收益远远高于间接受教育者。教育产品把收益向直接受教育者内化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教育的“私人产品”特征。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教育的另一特性,即教育的外化效应特性。因为, 教育的成败与否不仅仅对受教育者自身产生微观的内化效应,同时也对教育外部,即整个群体、整个社会、整个国家产生正负两方面的外化效应。根据“公共产品”定义来看,教育也兼备“公共产品”的属性特征。

  其次,不同层次的教育中内化与外化效应特性所占的比例也不同,“公共产品”化的程度也大相径庭。总的来说,教育层次越高其“公共产品”的特征也就越不明显;反之,其“私人产品”的特征就会越突出。以我国研究生教育为例, 可以发现,我国研究生教育中“公共产品”特性明显弱于“私人产品”特性而更偏重于个人消费形式,有强烈的排他性和不均衡性。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更偏向于“公共产品”,具有共享性。

  二、影响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因素分析

  1、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研究生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是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和补偿的第一要素,其性质决定了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研究生教育不得不由政府出面干预,这样才能保证宏观上满足整个国家的需求和就业平衡;但也正是由于其“准公共产品”的特征,研究生教育在微观方面又受市场的影响,过去, 研究生教育因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曾一度出现“统包统分”、“管得过死”、“一刀切”的现象。以教育经费投入为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也以市场需求为准绳,社会上需要具有何种知识结构的人才,学校就应该培养何种类型的研究生,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各用人单位,乃至享受研究生教育的个人都会在选择投入经费的时候考虑市场指向,遵从市场调节。所以,在成本分担和补偿中, 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相辅相成。

  2、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生教育中各分担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现阶段,研究生教育成本中各分担主体主要为政府、社会用人单位、高校、接受研究生教育的个人与家庭四方面。

  (1) 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其依然是肩负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体。无论何时国家和政府都从宏观角度出发,以整个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需要和人才培养结构需求为依据,以市场为“风向标”制定相关政策、做好对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工作的宣传及动员,以确保研究生教育质量。

  (2) 从社会各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讲,它是承担和补偿研究生教育成本的新兴生力军。近年来随着对非义务教育“谁收益,谁付钱”理念的积极推广,社会各用人单位明确了对研究生培养的投入态度,研究生毕业后又流回用人单位并为其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这一事实使用人单位对教育成本做出积极的分担与补偿,并保证了单位委培研究生毕业后的待遇。

  (3) 从高校的角度来讲,它是研究生的主要培养场所,担负着根据国家指导和市场需要,培养各种专业人才的责任。本着对社会和国家负责的态度,高校应采取严格的把关政策,负责提高研究生的质量以配合国家的发展。在成本分担过程中,高校的责任主要是显性的、外化的;在补偿研究生教育方面,学校还应开辟更多有效的资助途径,如: 提供更多的助学岗位或科研项目使研究生受益。

  (4) 从个人与家庭的角度来讲,其逐步成为成本分担的中坚力量。我国市场经济活跃后,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在满足了基本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之后进一步追求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因此个人与家庭都非常舍得对高等教育投入。从经济学角度讲,当前的教育消费其实是一种长线投资,它会在将来获得高额的收益。因此,个人或家庭乐于追加对教育的投资并成为研究生教育成本承担者中最稳固的力量。

  三、研究生成本补偿及资助政策改革的具体建议和初步设想

  研究生资助政策与成本补偿政策必须同时施行,如果资助政策不能与配套成本补偿政策同步,则应在资助政策可以落实时再进行收费制度的改革。为了使学生选择教育时进行更合理的判断,招生计划、收费信息和资助信息应同时发布。

  1、关于收费标准

  研究生收费的确定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研究生教育的生均培养成本;二是毕业研究生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和预期收益;三学生的负担能力;四是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依据公共产品和成本补偿理论,研究生收费应由受教育者分担一部分培养成本,这就要求对生均培养成本有一个估算。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特点进行调整。调节的因素除反映学生培养成本外,还应体现劳动力市场需求和预期收入等。如对于劳动力市场需求高、预期收入高的学科和专业,可依据生源情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对于个人预期收入低、但社会效益高的基础学科、边缘学科、小语种等,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2、资助政策

  学生资助政策是研究生成本补偿中保障公平、实现调控、优化结构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和财政手段,必须在实行成本补偿政策的同时进行改革。由于研究生收费的标准在不同学科间的差别不宜过大,那么差别资助制度的实行则能调节不同学科的招生规模,进而达到优化学科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和教育质量的目的。研究生学生资助来源渠道主要有:财政拨款中用于生活津贴部分;奖学金;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教师科研经费中用于研究助理的人员性经费等。

  3、财政支持

  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补偿,目的在于增加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提高教育质量,优化教育结构,提高办学效益。因此,原有的研究生财政拨款数量不应扣减,还应根据物价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在经费许可的条件下适当增加。原有研究生财政拨款中用于学生生活津贴的部分,可以仍然用作需要公共经费支持的部分学科的奖学金。由于研究生奖学金资助标准的提高,预计这部分费用的资助覆盖面将要大幅度降低,不足部分分将由财政、学校的“三助”岗位津贴、学费收入及其他费用共同解决。调整科研的财政拨款管理政策,增加科研经费的财政拨款,允许支付研究生担任研究助理的奖学金。对于地处贫困地区或自创能力难以支撑足够的奖学金名额的且国家又特别需要的学科和专业,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设置专门的奖学金基金进行财政支持。

  四、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践走向

  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是研究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实施后,如何根据成本分担的原则,重新设计、构建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成为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1、增设奖学金奖项

  根据对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的思考,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奖学金,应该主要由以下几个类型组成:

  (1)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优秀奖学金是学校为奖励在各方面(如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全面发展的研究生而设立的奖学金。其目的保证适当比例的优秀学生能获得与学费额度相当的奖励,从而解决学费和生活开支。

  (2)研究生定向奖学金。该类奖学金要求学生在享受该项奖学金之后,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毕业后到提供奖学金的单位工作若干年。这样既可满足了西部地区和相关行业的人才需要,又解决了一批弱势群体因交不起学费而不能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难题。

  (3)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该类奖学金是由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出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以设奖单位名称或设奖人姓名命名的项目。学校应充分利用专业优势,积极开拓渠道,吸引广大企(事)业来校设立奖学金。

  (4)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发现和培养研究生的特殊素质与才能,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该奖项设置目的在于激发研究生学习的专长,鼓励研究生向多样化发展。这类奖学金主要包括课程学习方面、科研方面、文体方面的奖项。

  (5)专业奖学金。对于国家需要扶持的专业及预期收入较低、导师科研经费也有限的冷门专业(如农林、地矿、民族等),采取保护性政策,在奖学金的设置上重点照顾,其专业的研究生获得全奖的比例应相对偏高。

  (6)贫困生奖学金。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对家庭困难的贫困学生,应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因此,设立贫困生奖学金来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成为必然选择。但在评选中应注意维护贫困生的自尊心,才能充分调动贫困学生的积极性。

  2、强化动态的评审机制

  首先,根据不同专业,制定不同标准,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采用申报—评比制,由学生自由申请,专门评审小组以评审方式予以确定。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贫困生奖学金采取申报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主动进行申报。在具体评审中,引入动态评审机制,根据研究生每年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审。第一学年,奖学金等级可按照入学第一志愿的填报情况和考试成绩、面试成绩,由学校具体确定;进入二、三学年的课程学习阶段,则由导师、学院和学校按学习成绩等综合指标来评定;进入论文阶段,可根据研究生发表创新能力、论文质量、学位论文的完成水平等情况及导师的意见来综合评定。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地鼓励学生积极投身学习和科研,消除了国家计划“终身制”的弊端。

  3、管理方式上的变革

  在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充分发挥导师作用。首先,导师作为责任人,对所指导学生的各种情况最为了解,因此导师应该是评选工作的核心力量。各类资助金名额的评定都应该通过研究生导师,让导师决定具体给谁,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必须的证明材料;接着由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的评选条例初评出若干获奖学生;最后再将奖学金的发放权交还给导师,由其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提供全额或半额奖学金。为了保证研究生在读期间的质量,一般情况下,研究生进校时得到的往往只是一学期或一学年的资助,如果导师认为学生没有培养前途或没有认真学习,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停发奖学金,以此迫使学生就读期间必须尽最大努力去学习专业课程和从事导师指定的科研项目,达到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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