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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目的 在市部分区域、道路,分阶段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有序控制高污染车辆通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限行区域 第一阶段:自2013年10月15方案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洪进波,男,白族,1979年12月6日生,云南省鹤庆县辛屯镇鹤庆县连义村委会西享村79号,身份证号码:532932197912060514,电话:13577277041。合同>协议书
甲方:(出让方) 代理人: 乙方:(受让方) 代理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该机动车转让事项订立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购置日期为_____合同>协议书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动车维修、检测市场秩序,提高机动车维修检测服务质量,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切实为社会提供方便及时、优质可靠、价格合理的机动车维修检测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机动车维修检方案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的厂车,具体是指境内工矿企业、物流、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使用的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具体包括: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内燃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等。不含交通、市政建设、建筑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