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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管理|浅谈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协议书

管理论文 时间: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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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时代不断演变,行政契约被广泛应用到实践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随之,我国学者更加重视行政合同问题,对其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在众多相关文献资料中,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三者存在不同程度的混用,有些甚至是有意混用,粗看并没有实质性的障碍,但在实际中大大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在知识经济时代下,我国行政协议立法工作、行政法务工作等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逐渐被拓宽深化,对此进行基本范围概念的辨析也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本文作者对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这一课题予以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74-01

  一、问题的引出—我国混用现状

  从某种角度来说,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都属于民事合同中的行政合同行为,在法律方面有着双重属性,也就是“行政+合同”。由于我国行政契约立法工作具有滞后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民事化处理形式特别多,这和基本概念具有的牵连性密切相关。由于立法、学说在概念使用方面具有相同性,更加倾向于“强势政府”所引导的“合同”一词。比如,在民事生活中,“买卖协议”又被叫做叫做“买卖合同”,“运输合同”被称作为“运输协议”。同时,在民事立法方面,也会利用“协议”,诠释、定义对应的合同内容,这主要是因为“合同”、“协议”在合同法、民法方面存在共通性,而协议就是协议的同义词。此外,某些学者觉得行政协议的定义基本上相同,出现混用现象,即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混用,行政合同和行政契约之间也存在混用。面对这种情况,必须以社会市场为导向,正确区分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三者关系。

  二、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辨析的必要性

  (一)立法层面。在新形势下,我国学者纷纷对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满足社会实践的客观需求。随之,行政契约的立法工作成为研究的重大课题。就行政合同而言,属于一种法律制度,处于行政法、民是合同法之间,具有鲜明的边缘性、交叉性,也就是“行政+契约”。在起草《合同法》的时候,我国行政学者希望可以在《合同法》中单独设置一章探讨行政契约,很多民法学者并不赞同。换句话说,在行政法领域中,围绕统一性质的法律、法典体系,站在行政契约的角度来说,需要区别和民法相交的部分,明确自身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需要明确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三者的涵盖范围,防止行政学内部矛盾进一步激化,失去协调性。

  (二)行政实践层面。界定这三大概念可以进一步推动行政合作精神。就行政活动过程而言,属于双方性质的行为,需要双方都参与其中,才能提高行政效率。在现代化的行政中,特别重视行政所占据的位置,主张行政合作,而行政契约正好可以满足人在这方面的需求,是他们参与行政全过程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行政民主参与、合作的首要前提。在此基础上,辨析这三大元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关键所在。在行政实践活动中,如果这三者没有清晰的定义,将会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需要客观地看待这三个基本性概念,有效解决实际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促使我国的行政行为更加“契约化”,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利的保障。

  (三)司法实践层面。在区分行政契约、民事合同的时候,存在着鉴别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一些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抗辩性质理由,要求法院能够表明对行政契约的态度,做出抉择。但司法对行政契约的认定并没有形成一种稳定性的态度,在不具备完善法律形态的前提下,进行一系列实践操作,在实际争议被迫下,法院必须站在寻求学说理论方面。而这必须行政法学界能够达成共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立法工作。在行政诉讼方面,行政契约、行政协议乃至行政合同概念都要明确的区分,诉讼文书的编写格式也有所区分,行政契约也会更加规范化。

  三、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辨析探讨

  在行政契约、行政合同方面,杨临宏赞成大学者的观点,觉得行政契约、行政合同属于相同范畴,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在相关论述中,杨临宏引用了台湾学者关于公法契约的相关理论,来证明自己所提倡的,借助所谓的“形式标准”,来区分行政合同、行政协议,其中行政合同就是一种合意,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于人而言,而行政协定也是一种合意,但它是指行政主体之间。简单来说,行政契约并不等同于行政合同,而行政合同也不等同于行政协定,三者是不同的概念范畴。但站在客观的角度来说,杨临宏对三者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解,在分析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的时候,他是认同大陆学者的观点,并不同意台湾学者的观点,而在分析行政契约、行政协议的时候,又在引用台湾学者的相关观点,这样极易混淆相关的概念。

  从某种角度来说,需要将行政契约引入其中,要区别于行政合同,并建立在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之上,也就是说行政契约是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的结合体。就余凌云在行政契约方面的定义来说,属于统领性质的观点,建立在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之上,需要合理划分“形式标准”,明确民事合同、行政契约之间的关系,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三者的关系,要综合考虑各要素,正确区分行政契约、行政合同,构建不同的位价关系。围绕双方当事人地位,可以将契约分为两种类型,即对等契约、不对等契约。也就是说,在大陆通说中,行政契约和行政合同相同,而行政合同不同于行政协议。在叶必丰相关理论中,也觉得行政合同等同于行政契约,行政法学界对此也有相同的看法。

  四、结语

  总而言之,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这三个基本名词概念的辨析是非常必要的,而这只是行政契约理论中的冰山一角,基础性的理论也没有在行政契约中形成共识,全面而客观地分析各种影响因素,以社会市场为导向,构全新的内部体系。通过辨析行政契约、行政协议乃至行政合同,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多角度、多层次深入研究一系列基本理论,形成基本性的共识,促使行政契约理论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加快行政契约的立法速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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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haohaowg.com/lunwen/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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