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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研究生|关于法学理论专业研究型教学中的教师论文

法学论文 时间: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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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培养跨世纪的法律人才,践行党的依法治国方略,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应当积极探索研究型教学改革。法学专业教师应改变传统教学观念,以“以生为本”作为研究型教学的核心,注重学生对法律科学本质的追求和思维方式的培养。为实现研究型教学的目标,案例教学法、基于问题的学习及法律诊所教育法等教学模式的选择就成为必要。

  关键词:法学专业;研究型教学;教师;教学观念;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35.036

  1法学专业研究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背景

  18世纪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卢梭认为,探究的欲望是人与生俱有的,因此,教师就应当创设问题情境,以期为学生提供探究的机会。德国洪堡教育改革时,就曾在1809年提出“教学与研究相统一”的教育理念。美国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杜威曾在其1916年出版的《民主主义与教育》一书中提到,科学教育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习研究的过程和方法,而不仅仅是让学生学习大量的知识。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医学院首创了PBL(problem–based learning)模式,即“基于问题的学习”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PBL模式在美国研究型大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研究型学习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在我国,研究型教学是高校为了适应研究型社会的需求,促进培养跨世纪人才目标的实现所做的教育改革重大举措。21世纪带来了诸多的希望与机遇,但也面临着无数的问题和挑战。面对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势所趋,如果說20世纪是属于“财富源于物质资源”的时代,那么,新世纪将完全属于“财富源于人力资源”的崭新时代。这就意味着跨世纪人才的培养需要人才观、教育观的巨大转变,改革高校传统的教育模式亦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教育部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全国高校要大力推进研究型教学,以全面加强学生的能力与素质培养。

  随后,《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07)》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特别是一批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是我国加速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需要”。为贯彻落实该纲要,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教育部于2007年又颁布了《关于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研究型大学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基地,研究型大学要树立自己的人才培养理念,改变单一传授知识的教学模式,着力构建科研与教学相结合,‘产学研有效衔接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科研实践、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培养学生探索未知的兴趣、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国内许多高校广泛开展研究型教学的尝试,通过课堂研讨,案例研习、实践学习等方法的运用,积极探求有效的研究型教学经验,并展开大量的相关理论研究。

  法学作为一个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为培养跨世纪法律人才,更加要求高校在人才培养上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也是践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创新法治人才队伍的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亦将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作为该计划实施的核心目标之一,这就要求高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下,积极探索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这也是法学专业研究型教学的应有之义。

  2法学专业研究型教学中教师的教学观念转变

  法学研究型教学旨在通过学生主体参与,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工作的能力,这就要求教师要更新教学观念,改变在传统教学模式中一言堂的教学方法,而是在教学环节中引导学生提高问题意识,积极思考问题,并能创造性地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现实法律问题。

  “以生为本”作为研究型教学的核心,决定了教师不应仅仅是为了“传道、授业、解惑”,学生也不应仅是知识的承受着,这样的变化就要求教师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在课堂教学中要创新教学方法,合理选择教学内容,启发学生的思维,与学生共同参与知识发现的过程,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激发学生探究知识的热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造能力,使学生从传统教学中的知识的被动接受者,真正转变成教学活动中的主体。

  研究型教学的实质,是使学生通过各种形式对法律科学研究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的探究,认识与发现“已知和未知”的内容。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研究型教学工作中,教师不应仅仅将研究型教学理解为单纯的案例教学,而将教学重点仅仅放在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案例的能力上来,忽略了学生对法律科学本质的认识,对法学基础理论和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探究。否则,将会在一方面导致学生无法真正理解案例的剖析对整个法律科学体系的建构和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以至于在面对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和情境时依然手足无措。

  另一方面,亦会导致研究型教学内容仅仅局限于实践性较强的法学分论环节,而对总论部分基础理论的教学还停留在传统教学模式运用的层次上。其实,研究型教学的本质就在于让学生领悟研究的思想、过程及方法,因此,任何其他以教师在课堂中作为知识的引导者与促进者的身份出现,并以促成学生对法律科学本质的探究与认识,凸显研究型教学内涵的教学方法都可以通过研究型教学得以实现。

  综上,为达到研究型教学的目标,要求教师从传统的仅仅传授知识的教学观念转变为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的培养,重视对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的激发,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强调学生独立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从而“教给学生能借助已有的知识去获取新的知识,这是最高的教学技巧之所在。”亦为研究型教学所追求的目标。

  3法学专业研究型教学中教师的教学模式选择

  引导学生学习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法学专业的特性发挥自身的创造性,创新教学方法。教学是一项艺术,而艺术是需要创造的。创造是教师个人在课堂上的智慧彰显和个性舒展。作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研究型教学中教师创造性的发挥,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创造性地学习,创造性的学习更有利于学生主动建构知识的意义,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和创新能力。这就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提出了创新要求。endprint

  3.1案例研讨法

  案例教学法自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C.Langdell)首创以来,已广泛用于诸多学科。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一个具体的案例描述,引导学生对这写素材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大大缩短教学情境与实际生活情境之间的差异,提升学生的创造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其实际效果的大小还主要取决于教师对案例的选取和课堂引导的能力。

  案例的选取要立足于经典与热点案例,力争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与理论深度。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既要克服以教师为主导、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案例研讨模式,又要避免教师引导不足,导致研讨层次过浅的情况出现。因此,在案例研讨之前,教师要对所有参与课程的学生进行分组,各小组在组长的组织下展开课前讨论,并形成可小组间可相互交换的书面材料。而课堂讨论的内容则主要集中在学生课前讨论所集中的关键性问题及教师指定的重要问题上,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制度再到制度时效进行系统讨论,而教师要不失时机地介入到课堂讨论中,对学生的讨论予以适度的引导,为保证教师参与的力度与时效,建议教师引导时间应不低于每节课的四分之一。

  应当注意的是,法学专业研究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因不同的部门法而存在难易区别。笔者所从事的经济法教学与研究领域,由于其法律实践,多存在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立法实践中的特点,致使其以诉辩形象呈现出来的真实案例极为少见,而学生对无诉辩依托的經济法案例往往又不予重视,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的选取方面要尽量贴近现实,因而对教师在研究型教学方面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挑战。

  此外,法学案例的设计与研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促进学生对相关法学理论的理解与思考,进而解决理论与实践领域存在的问题。因而,案例的选取应当与理论的学习之间具有连续性,力求通过案例的甄选、苏格拉底式的发问等方式,达到深化对法学理论的认识与解决理论实践问题的能力。

  3.2基于问题的学习

  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教学模式,基于问题的学习(PBL)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医学院。为了培养创新型人才,自20世纪80年代起,此种教学模式在美国研究型大学中被广为采用。“PBL强调把学习放到复杂的、有意义的问题情境中,通过让学生解决现实世界中的问题,来探究问题背后隐含的概念和原理,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在PBL教学模式中,教师作为学习活动的促进者和引导者,其作用主要在于设计问题情境,并对小组的学习加以引导与协调。虽然PBL教学模式在实践中因研究者的不同而在具体实施策略上有所不同,但其中不可或缺亦为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以一个问题的情境设计为起点。在法学学习领域中,作为法学学生学习起点的问题,既要保证能够引起与所学法学专业领域相关的概念与基本原理,以达到学生学习的目的,又要能够在专业学生的经验世界产生共鸣,以激发学生的探究动机。这就对法学专业教师运用PBL教学模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教师花费更多的时间备课、学校提供相应的学习培训机会就成为必要。

  3.3诊所法律教育法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其形式借鉴了医学院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学生在一个真实的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并开出“处方”。在法律诊所教育情境中,教师的身份应当是组织协调者,扮演的是引导者的角色,引导学生完成向学习主题角色的转换。这就需要法律诊所教师运用引导式、启发式提问使课堂气氛融洽、生动活泼,进而把课堂讨论引向深入,并最终由学生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根据诊所教育实践的特点,要求作为法律诊所的教师不仅应当在创新教学观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诊所教育的经验,还应当具有扎实的诉讼法学、实体法学和律师实务学方面的理论知识。

  又由于将培养律师的职业技巧作为担负的主要职责之一,法律诊所教育还要求教师具有娴熟的律师职业技能,唯有如此,教师才能在引导学生诊断案情时做到得心应手,真正实现从传统教育中教师主导者地位向研究型教学中引导者身份的转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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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haohaowg.com/lunwen/13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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