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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贸易结算方式_我国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管理和防范办法论文

管理论文 时间:201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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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交流时,必须要了解、掌握不同结算方式的适用条件,任何一种对某一方绝对有利,而对另一方可能带来重大风险的结算方式最好能够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过度使用和推广,在口常结算中企业必须要对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相应的管理和防范,以便寻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保障双方利益。

  一、汇付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汇付结算中,无论哪种汇付形式,出口商均承担的是主要风险,所以对于汇付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工作,也就是出于降低出口商风险的角度而采取的措施。

  (一)慎用赊销和货到付款

  赊销和货到付款对出口商的影响,特别是当货物离开后,出口商一旦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可能就会遇到进口商恶性拖款或者不支付事件,导致大量货款无法追回,影响出口商融资再发展。所以,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好采用开立信用证或者其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策略,尽可能的降低结算风险。

  (二)估量准确预付比例

  预付定金是汇付结算中比较常使用的结算方法,出口商对于预付定金比例的设置也是一门精深的学问,过高进口商非但不接受还有可能导致结算失败,过低又显得定金如同鸡肋一样食之无味。一般情况下,预付定金按照合同总值的30%支付,或者参照发达国家的根据运输距离的费用来设置预付金额,这样做既可以保障出口商的基本利益,又可以在不触及进口商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牵制其活动,敦促其尽快完成余款支付。

  二、托收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托收这种结算方式主要考验的是进口商的信用度,结合前一章节对托收风险表现形式的分析,因此可以认为托收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其实就是对进口商的防范,主要针对点是进口商的信用度、进口商所在地的各项交易习惯和政治、经济环境等方面。

  (一)建立企业内部信用调查机构

  首先,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化市场中,我国企业为了更快地融入到世界大家庭中,盲目地选择一些合伙伙伴,特别是有些不法分子看到有些企业忙于扩大规模的动机,介绍一些根本不了解或者刚成立的公司,欺骗出口商的货物及钱财。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面对每次跨国合作时,务必提前做足功课,调查清楚进口商的信息,看清楚合作协议的每项要求,不要因为单纯利润而对国家、社会、自身企业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其次,国际贸易交流中,出口商对于进口商的挑选是十分有必要的,按照美国一份调查显示,客户群中有60%的新客户是由老客户带来的,所以对于出口商来说,建立一个客户的信用档案,给信用好的客户一定的优惠价格,这样既可以维护好与信用优秀客户之间的合作,又能够促使老客户主动介绍新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是一门专业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有专门人员从合作前期调查、搜集进口商信息、了解其经营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一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实际行动避免钱财损失。

  (二)时刻关注全球时政和经济趋势

  2007一一2009年的全球经济危机导致当时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对进口货物设置了层层关卡,比如环保、技术、化学成分等诸多细节上的限制,极大地降低了我国出口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2007年初广东一家毛绒玩具公司M与美国玩具品牌公司H签署了一份巨额合同,但是当四个月后M公司将产品发往美国后却遭到该公司持续几个月的拖款,据该公司的解释是因为近段时间的次贷危机致使现金流周转不畅通,再加上之前H公司暴露的玩具设计用料化学成分超标事件,导致H公司更是雪上加霜根本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以支付这批玩具,最终广东的M公司出现了有史以来最大额的坏账。所以,我国业务涉及到国际贸易方面的企业必须要时刻关注国际的动向,无论是政治方面的还是经济方面的,比如温州的一些生活用品出口企业,主要顾客是东欧和中亚地区,那么企业就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时刻关注东欧政局变动,在特别动乱期间减少对其的货物出口量,以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了解进口商所在国的相关贸易条例和政策

  由于国家贸易一般都是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所以有时候进出口两个国家制度的不同也会为货物结算带来一定的阻碍。比如,目前很多欧洲发达国家对部分产品规定的是必须持进口许可证才能上岸卸货,所以我国出口商必须要加强对员工的素质培养,特别是对主要出口国贸易相关条例和法规的普及和推广,每次发货一定在收到进口商发来的进口许可证副本或者通知电报后再进行、

  (四)尽量选择多种结算方式

  在托收结算中,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是完全有必要的事情。以进口商是拉丁国家的而言,尽量选用D/A的结算方式,因为拉丁国家的一些银行或金融机构始终将己协议好的D/P结算方式按照D/A进行,极为容易出现进口商提走货物不给钱现象的出现。同时,为了更加刺激代理人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企业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代理人也承担一部分风险,并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在这种模式下,出口商可以提前收取预定的预付金,之后再采用D/P或者信用证方式收回余额,以更好地降低承担的风险。现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多是通过互联网挑选合作商和开证行的,所以国内的出口商对于一些国外企业和银行并不熟悉,有些国外进口商偷偷隐瞒出口商私自在合同中设置一些条款限制出口商结算,或者要求一些我国企业不容易实现的条款。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企业必须要合理谨慎地挑选进口商,通过多种渠道调查这些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比如通过驻他国办事机构、行业协会等其次,确定好进口商后,要求对方选择信誉有保证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因为往往这种银行对自身信誉更为重视,对待存在明显欺诈性软条款的信用证开具更为慎重,降低开证行和申请人相勾结欺骗受益人或出口商利益的概率,避免出口商被欺诈或者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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