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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售后维修乱象】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分析论文

法学论文 时间: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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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家庭暴力是社会的热点话题。夫妻双方均有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可能性。在“以暴易暴”行为实施者长期承受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以暴易暴”行为的刑罚处罚力度成为了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产生原因及家庭暴力行为立法保护现状入手,对“以暴易暴”行为的正当防卫学说和“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规制建议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立法保护

  家庭暴力主要指的是对妇女、儿童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侵犯人权的野蛮行为。在个别家庭暴力案件中,男性群体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是一种全球化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受害方难以获得有效的身心保护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借助“以暴易暴”手段摆脱家庭暴力的困扰。现阶段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严重刑事案件已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家庭暴力中“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学分析,可以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一、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产生原因与家庭暴力立法保护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产生原因

  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实施方以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女性群体为主(不排除男性因家庭暴力侵害而采取“以暴易暴”行为的可能性)。作为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弱势一方,家庭暴力行为的身心伤害与法律援助体系的缺失,是引发“以暴易暴”行为的主要原因[1]。在女性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家庭中,一些妇女害怕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不敢提出离婚。在长期承受身心创伤的情况下,“以暴易暴”行为往往会在犯罪环境及犯罪原因方面呈现出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此类犯罪行为并不具有过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保护方面,公安机关、妇联在接到家庭暴力求救信号以后,往往会将此类事件定性为家庭纠纷。在婚姻传统认知的影響下,若家庭暴力受害方为男性,家暴行为更容易被忽视。受害方在难以获得社会保障情况下,甚至会被他人嘲笑或歧视。

  (二)家庭暴力立法保护的现状

  现阶段国家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行为持有严令禁止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也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制止与预防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正当防卫学说

  (一)正当防卫肯定说

  针对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犯罪环境的特殊性,一些学者将此类行为视为正当防卫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产生环境,不法侵害的持续存在,是引发“以暴易暴”行为的主要因素。以家庭暴力中的女性受害人为例,在女性无法在力量方面与男性进行抗衡的情况下,女性在家庭暴力行为产生以后,往往只能被动忍受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侵害。在将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解释为持续存在的过程的情况下,受虐妇女的“以暴易暴”行为可以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但是从正当防卫行为的限度条件来看,“以暴易暴”行为的正当防卫肯定说是正当防卫适用条件的扩张性解释的表现,它可能会与刑法体系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

  (二)正当防卫否定说

  持有正当防卫否定学说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不符合防卫时间条件与防卫限度。如在一些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受害者并没有在暴力侵害实施过程中进行反抗,二是在施暴人处于两次侵害的间隙或施暴人熟睡之时将其杀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此种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可以说,持有正当防卫否定说的学者遵循的是罪行法定原则。笔者对此类观点持有肯定态度。

  三、“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规制建议

  (一)合理适用缓刑标准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在家庭暴力“以暴易暴”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适用缓刑标准与从轻、减轻情节,有助于刑事法律的宽严相济的精神的落实。以女性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且难以得到有效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以暴易暴”行为为例,如果“以暴易暴”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为轻伤,司法机关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在家庭暴力环境下,出于自保或保护家人的需要而反抗家庭暴力,且杀人未遂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从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易暴”的动机入手,根据家庭暴力侵害的实际情况,将特有的家庭暴力视为确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的方式,有助于“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规制体系的优化。

  (二)明确“以暴易暴”案件的法律标准

  以女性“以暴易暴”案件的审理情况为例,“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已经成为了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这一问题的产生原因来看,社会舆论对此类案件的关注程度和法官检察官自身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是引发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2]。为促进法律标准的明确,国家需要对此类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并提出专门性的指导意见。

  (三)构建家庭暴力综合防治网络

  家庭暴力综合防治网络体系的构建,可以从源头入手,解决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也可以为一些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提供一定的证据支持。这一体系需要对社区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妇联等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

  四、结语

  家庭暴力侵害的长期性,是引发“以暴制暴”行为的主要因素。长期的暴力侵害并不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剥脱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免责依据。在家庭暴力“以暴易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都需要正视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身心摧残。对现有的家庭暴力“以暴易暴”行为的刑法规制措施进行完善,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可行措施。

  参考文献:

  [1]陈飞,杨冬.家暴案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正当防卫适用[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29(05):20-30.

  [2]赵秉志,原佳丽.对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思考--基于家庭暴力视野下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5(13):16-23.

本文来源:http://www.haohaowg.com/lunwen/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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