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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是什么]探析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缺损与保护机制论文

诗歌 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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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农民工是社会转型和时代变迁产生的特殊群体,其是户口在农村,工作在城镇的劳动者。 随着改革的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他们加快城市建设速度,为城市注入活力。因为改革农民工体制相对滞后,制约了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现在保护农民权益的手段和措施缺乏系统性和完善性。农民工利益问题不但有政策原因、经济体制原因还有法律层面上的原因,需要农民工、社会和政府共同努力,构建长期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

  二、保护农民工权益缺失的现状

  (一)难以实现政治权利

  公民政治权益包括知情权、联合行动权、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权、担任公职权、处理公共事务权等,农民工在城市中正常权力经常被侵犯, 具体表现在农民离开户口所在地,被城市人排斥,不能行使和享受最基本的公民权益。 缺少话语权、发言权、没有制度化、合理化诉求的方式,导致其在协调利益关系、制定政策规范中被伤害和忽视。

  (二)劳动权利经常受到外界侵害

  大部分农民打工目的是经济上获得收获。 他们从事的工作是低级的, 在城市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大部分农民工就业权不平等,工作地位比较低下。 因为城乡劳动力存在二元结构,农民缺少平等就业的权力,一些政府部门源于本位主义和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一定度上限制农民工就业。 其次农民工工资较低,克扣和拖欠现象时常出现。 城市为了保护本地人利益,对农民工工种、职业、数量等进行限制,经常出现同工难同酬的现象,因此农民工收入较城市人降低很多。 同时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和分散性,难以形成一定势力,无法抵制不平等条约。 第三农民工工作环境比较恶劣,缺少劳动保护。 每年因工伤致残的70 万人,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其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健康权和生命权难以得到保障。 最后延长劳动时间,休假休息的权益被忽视。 据调查农民工每天工作 11 小时,每月工作 26天,节假日加班难以享受加班费,正常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农民工得不到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益的概念是劳动者在遭遇丧失劳动力、生育、工伤、患病、年老等劳动风险时,从国家以及用人单位得到物质的权益。 现在农民工保险率低、配套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首先农民工缺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制度,仅给农民工买少量保险,甚至有的根本不买。 其次农民工伤难以得到及时赔偿和治疗,参加工伤保险率相对较低。虽然制度规定企业要为职工参保工伤意外险, 实际情况是工伤保险对农民工在政策和制度上难以实现基本保障。 最后养老、医疗保险缺失,给社会带来负担和压力。

  三、产生农民工权益缺失的原因

  (一)法制观念的偏颇与缺失

  历史上我国是等级森严的国家, 在人们心中存在一定等级制度,并用不同等级对人们进行划分。 特别是管理机构,因为他们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力, 假如心理上对某项事物具有一定偏见的话,在管理以及行动上会出现一些偏差。一些城镇想提高本地就业率,就在工种、比例、招工程序中对农民工设置层层壁垒和门槛,虽然在 2007 年就实施了就业促进法,但是这种歧视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改变。

  (二)城镇乡村存在二元结构现象

  我国目前处于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中,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二元现象。 此类结构制约农民在城镇就业和生活,农民没有获得真正平等。我国公民户籍具有限制流动的属性,自由迁徙不受法律保护,这使得农民工在城市中成为被人轻视的二等公民,在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护权等方面受到制约。

  (三)较为滞后的法律设置

  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让农民工面对维权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在《劳动法》中没有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规定,保护农民工制度比较滞后。首先劳动保护法关于农民工方面的规定操作性比较差。 立法缺陷表现在:( 1 )缺少对用人单位在卫生、安全设施、设备方面的规定;( 2 )立法中缺少农民工培训的规定。 其次缺失农民工保护的立法。 第一我国缺少针对农民工的立法规定。第二对农民工参加和得到社会保护的险种数量少且不完整。

  (四)农民工自身也存在一定原因

  农民工学历一般较低,缺乏专业技能很难满足市场需要,加之组织化程度较低和维权意识模糊, 当合法权力受到伤害时,他们难以拿出有力的武器进行维权,体现在以下几点上。

  首先农民工技能素质、文化素质都相对较低,难以满足市场要求。其次农民工维权意识比较模糊,在遇见伤害时经常不知道抗争或者不敢抗争,另外受传统意识的影响,愿意通过私了、托人等方法,而不是运用法律手段和途径解决问题。最后农民工比较分散,没有工会组织和自身组织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导致没有表达利益和维护权益的渠道和载体, 难以运用集体力量来维权。

  四、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性

  (一)保障社会公平性基本需要

  社会公平分为结果公平和机会公平两种。 机会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和必然要求, 这种公平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的,优化资源配置、选择或淘汰人才以及参与竞争都是以结果不公平为前提的。 所以承认机会平等的基础上接受和关注结果的不公平。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 是职业和身份矛盾的产物,进而让其发展和生存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现阶段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 公平原则应该是以机会公平为主导并兼顾结果的公平性,这既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精神和原则的体现。

  (二)可持续发展的总体需要

  可持续发展既要保证目前发展又要兼顾未来发展, 不能用牺牲后代的代价和利益来满足现代人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在于要协调好社会、经济、环境、资源以及人之间的关系,人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当今强调以人为本,农民工不论是对经济、劳动力市场甚至是对我国整体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战略上的意义和作用。 但是目前保护农民工以及农民工输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其一进入城镇的农民工大多是有思想、有能力能够接受市场挑战的精英,他们进入城镇造成农村人才缺失。其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增加城镇人口就业压力, 势必会激化农民工和城镇劳动力之间的矛盾。所以制定相关法律为我国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奠定基础。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制度

  (一)提升立法保护的制度创新

  首先在法制层面上明确自由迁徙的概念。 对于现代人而言,自由迁徙是公民的基本权益,是人生自由的延伸,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人权。将自由迁徙权纳入宪法是必要的,这样就会让农民工在政治权益、利益保护、孩子受教育、社会保护以及就职就业方面得到和城市居民一致待遇。 其次对户口登记法进行改革。 逐步取消农业人口和非农户之间的分隔,实行统一户籍登记制度,取消地区差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实现所有居民的平等权。 最后对劳动法进行完善和修改。 完善和修改劳动法,要将法律范围进行调整和扩大,规定农民工在选择就业时的平等地位,制定维权条款,使他们的维权之路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让法律系统更加具体和完善。

  (二)加大农民工权益保护力度

  首先要提高政府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时的责任。 政府部门要杜绝出现违法行政和不作为行政的现象, 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增强权益保护制度,实现农民工保护的目标。 政府要专门建立用于申诉和举报的网络,并对农民工加强引导和培训,改变政府限制性、防范性的管理方式,向着服务性政府转变。 其次提高执法力度。责权具有共生原则,劳动行政部门具有执法和监督的权力,当他们不履行或则违法行驶权力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劳动执法部门建立追究机制特别有必要。这能够将监督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现象进行追究,达到实现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目的。

  (三)完善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

  首先对劳动争议仲裁机制进行完善。 我国实行先仲裁再起诉的机制,就是当出现劳动争议时,先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然后才能起诉,这个机制耗时长,费用多,增加农民工维权成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用或审或裁、一裁终局的制度替换先裁后审的制度,减少费用,缩短处理时间,保护农民工利益。 第二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制定法律保护农民工利益。 第三实行缓交诉讼、仲裁费的机制。 其次对农民工法律救援机制进行完善。农民工是弱势群体,需要法律救援的帮助。过去法律救援机制中存在救援制度不完善、受援门槛高等问题,导致法律救援只能帮助少数农民工,减弱了法律援助的作用和范围,只有简化程序,才能通过司法救助行为对农民工权益进行支持和保护。

  六、结语

  农民工是比较特殊的群体, 他们在城市从事比较底层的职业,在社会中处于边缘状态,仅仅对他们进行保护和关心是不够的。 应该在社会、政府等多方面的努力下,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机制,并保证其良性循环。首先社会、政府、国家要关心农民工的发展和生活, 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尽快制定并落实,实行制度化、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其次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对农民工正当权益进行维护, 并保证其社会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社会和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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