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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及创新论文

激励 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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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主要以时间顺序为纽带对我国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进行介绍,并对其变迁过程中呈现的形态进行缺陷分析,指出我国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存在的产权制度、激励制度、保障制度等方面的不足。最后,重点从制度主体供需、制度创新方向及产权制度三个方面对我国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制度创新进行思考。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不足;制度创新

  一、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

  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说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代表性组织,本文中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将围绕着农村信用社组织为主线进行介绍。因此,我国农村金融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阶段一:人民公社主管时期。20世纪50年代,我国走上了人民公社化道路。按照当时的金融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在当时是一体的,其权利由人民公社掌握,成为一种集体金融组织形式,实质上其是作为人民公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阶段二:伴随着农业银行的成立,农村信用社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机构。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工作的不断开展,于1955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成立,其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工作的专业化。文革期间,农业银行虽多次遭受撤销和兼并的命运,但其始终保持着积极处理农村金融业务的职能,当然这个过程中,其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直到197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式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机构,由政府领导和管理。阶段三: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加之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形成三足鼎立局面。基于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发展的转变趋势,于1994年我国成立了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到1996年,农村信用社合作社从农业银行分离出来,形成农村金融三足鼎立局面。基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其存在如下特点:一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变更由政府的强制性行为决定的而不是诱发性政府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的自主性行为的体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变化,从最初的合作社独立形式,到人民公社的一部分,再到农业银行的基层金融机构,直至最终再次走上独立法人组织形式,其均采取的是政府供给主导的强制性变迁模式。农村金融制度的这种政府强制性变迁模式无法完全体现农民群众的需求,对提高农村金融效率有较大的阻力。政府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要操作者,其在进行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时,一方面会考量加强农村金融效益最大化的满意程度;另一方面也希望依此来巩固经济制度的稳定。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把其与人民公社化、农业银行合并管理,有助于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改革;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积极推动农业银行商业化道路改革就需要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独立性地位。从整个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民仅仅是变迁的被动适应者而已。二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相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具有历史意义的农村经济制度变革采取的是诱发式变迁模式,而不同于农村金融制度的政府强制式变革。另外,农村金融变迁带来的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关系的模糊性问题。当然,也正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变迁的相反性使得民间借贷出现并发展起来,这也有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新中国成立之后,伴随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建设、发展与改革的过程,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阶段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1957年),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制度,实施农民土地所有制;同时国家开展农村互助合作之路,建立农村集体合作社经济制度;另外,农村流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重点发展重工业。阶段二:人民公社化阶段(1958年~1978年),农村实现公社化形式,并否认家庭生产经营模式,同时剥夺农民的自主权。此期间经历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更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了人民公社化制度,并凸显了农村经济的自然经济性质。阶段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1978年~1992年),推行并普遍建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消人民公社化制度。先后进行了改革农业经营制度、变革农村土地制度、实施合同订购与市场收购的双轨制并形成农产品市场价格机制及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从而打破农村经济固有的自然经济形势。阶段四:市场经济制度已形成时期(1992年之后),我国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体现在其组织制度的创新上,最终探索到并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形成各种形式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另外还包括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相关农村基本经营体制改革法律及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途径的探索。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始于农村地区,这就为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发展提升其历史地位。首先,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不仅提高了我国农民的积极性还大大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力,从而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才支撑力。当然,这也体现了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变革的诱发性方式。同时,商品经济体制的出现和推行使得我国市场力量壮大,其承担着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动力作用。

  二、当前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制度的不足分析

  当前农村金融制度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经过几个阶段的变更之后形成了现在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三足鼎立的局面。虽然这样的金融分工看似很合理,但是其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农村金融组织产权不清晰状况很明显。这里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其拥有了合作金融组织地位并农民以入股的形式成为信用合作社社员,同时产权由社员所有。从理论上讲,这样的产权关系是明确的,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在经历了几代变迁的基础上才形成了现有的局面,这就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所有者权益的界定。另外,对于社员入股金额的平均化、保息分红及退股的规定,这样的制度就使得入股与存款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导致社员无法形成独立的产权,也无法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中设立稳定的利益制约机制。农村金融出现农业银行后,其国有独资银行的产权问题表现在虚化主体、缺少法人地位。当下,金融领域采取的委托—代理制度。这样就导致国家与银行财产权益缺少实际的利益相关度。一面是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润的内在动机,另一面是政府对相关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其次,农村金融竞争主体不足且竞争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虽然呈现着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但这些金融组织之间的有效竞争机制还无法形成。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其市场定位已经进行了较大的变化和调整。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与普通商业银行无差别的程度,服务和竞争的角度也从农村开始逐渐向城市跨进,也不单纯的只是进行农业的调整,开始向着商业领域进军。民间借贷资本的不合法化直接提升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法化及规范化地位。很明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直接受到地域的限制和影响,有较强的区位优势效应。其经营效果的好坏直接受到该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好坏影响。另外,其他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业务方面并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威胁,这也使得其缺少内部之间及内外部之间的竞争力度。再次,农村金融组织管理被政府经营管理的很不好,降低金融组织运行效率。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其仍然需要承担一定量的政策性业务。政府在人事、财务,甚至是业务方面仍有许多行政干预行为。其中,地方政府的干预贷款比例行为最为突出和明显。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管理中,政府仍然占主要位置,同时还要受到多种层次、不同部门金融组织的管理和领导。这样的复杂局面直接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等形同虚设。当前农村经济制度的不足。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变迁,正式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才使得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开始呈现效益化和经济化。然而,这样的发展过程并非完美缺的,主要体现在制度机制、保障机制及激励机制三个方面:第一,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度不够。土地产权关系中缺少财产利益主体权利、责任和利益的界定;土地流转机制明确度不够,使得一些地区的土地有效利用度不足,造成土地浪费和抛荒现象;土地补偿制度有待完善等。第二,农户获得均等利益的保障机制有待提高。农产品价格保护体系、缓冲储备体系和农业风险基金制度的缺乏将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公平交易和稳定增长局面。第三,农业产业化规模不够。中国农村的发展需要摆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轨,然而,当前我国农业的发展仍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开展,这对农村致富和发展将带来强大的阻力。

  三、关于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制度的创新思考

  所谓制度变迁实际上就是说制度的创立、变更将随时间的变化而革旧创新的一种运动方式。制度创新是其变迁的初始,因此农村经济制度的创新加速了农村经济的增长,同时,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也推动了农村金融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所以我们可以说,通过农村经济制度创新、金融制度创新的推动作用将会提高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快速稳定发展。关于制度创新的供需问题的思考。就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而言,我们发现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存在着强大的客观性需求。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金融组织的单一性和不合规性已经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经济组织产权结构、组织形式与市场化的结合。二是农业对融资规模、渠道及方式的高标准化,其体现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农业就开始注重科技、资金及人才的投入量。三是农民投资多样化、风险分散化、收益最大化的高层次金融服务需求。四是民间借贷资本发展的如火如荼,这一方面反映了民间借贷资本合法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反映了当前的农村金融制度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需求量,即我们提到的供需不平等。对于供需不平等问题的处理,我们需要从制度创新供给主体和制度创新遏制成本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制度创新的供给主体不足,是因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供给主体一直以政府为主,而且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常常以稳定和保守为主要的出发点,这样就会导致制度创新供给严重不足。另外,政府之外的其他经济主体一旦涉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其金融制度带来的创新成本将往往高于政府本身所带来的金融创新成本。这也就说明了金融制度创新主体不足的原因所在。当然,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其进行矫正,从而达到金融深化的加强和制度创新供给的增加。比如:我们可以放松对民营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这样可以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主体和创新主体;激励机制构建,在制度方面加强经济主体对金融创新的报偿和优惠,让经济制度的预期收益大于其预期成本;对于不进行投入的投资主体要实施严格的惩罚机制,杜绝侥幸心理,加大复制、享受他人成绩的惩罚力度,从而来提升制度创新主体的创新力和有效数量。关于制度创新方式问题的思考。政府供给主导模式是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和创新的主要方式,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这样的发展模式显然已经无法与现实适应,很自然会呈现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和矫正。在政府供给主导的模式下,制度创新有赖于政府对制度创新需求预判的效果及政府利益与各种经济主体利益之间的协调性两个方面。因此,新金融制度的有效性完全取决于这两者之间是不是都满足。哪怕有一方不满足,这个新制度带来的效率都是差强人意的。另外,政府倡导和强制性推行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形式上有较快的扩散效应,对于旧制度的替换速度很快。然而,实际中扩散速度的快慢与制度创新所受到的相关利益集团的欢迎度联系很紧密。这也就很好的解释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无法达到规范化的金融组织水准的原因。当然,惯性现象的存在也体现了制度创新的难度。因为长时间贯彻政府供给主导型制度创新模式,就使得农村金融制度的相关利益集团出现惰性现象,对政府所进行的制度安排和路径的依赖性很强。这就是我们在现实中所看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对中国农业银行在人事关系、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依赖及管理者国有化意识的根深蒂固性。变革制度创新方式,把政府主控型管理方式逐渐过渡到诱发型方式将有助于解决惯性问题,实现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与农村经济创新和发展相一致,以便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关于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制度创新的思考。当前,我国农村基层金融组织产权形式单一化且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化。这与科斯定理中要求产权清晰的前提相违背。因为明确的产权关系也应该存在竞争性,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有效产权。然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既无法满足农村产权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变化,也缺乏竞争性,这就说明了其呈现的低效率产权。于是,构建多元化、市场化产权结构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就成为政府发展农村金融的出发点和着重点。一方面,清楚界定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并依据不同划分层次对其构架多层次的产权形式,当然这些操作是要在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和触及到的方面仅限于对政策和税收的优惠,但不能直接插手农村金融组织的人事、财务、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安排。另一方面,积极并大力推广在经济、金融较好地区发展农村民营商业银行,来规范民间比较发达的金融借贷活动。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要求对民营商业银行的注册资金要有一定的比例,并明确其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产权形式,同时参照市场原则进行经营管理。此外,农村金融组织要以服务农村、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技术投入力度为根本,预留所需要的相关资金。当然,鉴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发展大潮流,我们还要考虑部分股份私有化形式。当前,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不能在依赖原有的政府主导型模式,而要以市场行为和相关经济主体自主性行为为依据进行调整。在整个操作过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仅仅是引导和推动的作用,只是为市场提供相关准入机制和相关退出机制。产权结构的创新和调整只有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前提下,才能使其所带来的金融动荡损失减小到安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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