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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学家庭暴力调查报告f范文

法学论文 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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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家庭暴力调查报告f范文

  篇一:法学专业调查报告——关于农村家庭暴力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进步。但目前,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农村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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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中,目前学术界有着多种观点。其中,女性主义者大多认同一种较为宽泛的描述,即“将一切伤害妇女的或者促使她们处于屈从地位的行为甚至不作为,都看成是对妇女的暴力”。比如,女性的贫困、营养不良与不能平等的享有健康服务,没有受教育或参与决策的权利,被剥夺了财产或是继承权,讥讽、谩骂、诽谤女性的精神虐待,等等。此外,国内学者还提出“隐性暴力”的概念,即将生育女孩的妇女的歧视,比如产后营养差、休息少、指桑骂槐等间接伤害女性精神和健康的行为,统称为“隐形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是,在农村地区,村民因为文化程度,社会风俗,法律不完善等多种原因,依然饱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为了具体地了解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特点及表现形式等,以便于更好采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暑假我做了这次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一、 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方法及问卷分析

  (一)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日益的重视,学术界对家庭暴力的现状总结如下:

  1.家庭暴力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施暴者年龄集中在25—35岁,这一时期的婚姻是最不稳定的期间。夫妻双方的关注点不一样,所以精力的投注程度也不一样,因而导致意见不相符合,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双方感情日渐淡薄,缺少感情交流和日常的一般沟通,夫妻之间关系紧张,将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农村家庭暴力的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妇女 ,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重要的健康问题 。

  2.程度的高低成比例。村民的文化程度越高,施行暴的可能性比例越小:女性的文化程度越高受虐待的几率也将越少。所以,随着文化程度的提升家庭暴力将日趋减少发生的几率。以理服人,以道理解决问题。

  3.家庭暴力一般都是针对家庭中的弱者。除了妻子是主要的受害对象外,家庭中的老人与孩子也常常遭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而受害者因为种种因素影响往往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在农村地区愈演愈烈。

  4.法律不完善,救济不完善。目前,《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进了界定,《刑

  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问题均有涉及,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实际,全国大部分省、市已将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纳入地方性法规建设的重要日程。

  (二)调查时间与调查方法

  1.调查时间

  2.调查方法及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采取发放调查问卷为主、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我镇3个村庄开展了“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专项调查”。本次社会调查主要针对我镇三个村庄的村名(包括各个年龄阶段),以中年村民为主。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调查问卷110份,回收率90.9%。同时随机走访询问了一些村民,较为深入地了解了现阶段农村村民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等。 (三)调查问卷的分析

  本次社会调查设计的调查问卷,包含对受调查者年龄、职业、文化教育程度、对家庭暴力的理解、遭受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施暴的原因、方式等各方面问题展开调查。

  通过回收的调查问卷的整理与数据统计,数据显示如下:

  后,得知77%的受访者均遭受过家庭暴力,其中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居多,占到家庭暴力受害者的69%。

  2.处理方式。大部分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都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式,48%的受害者采取忍气吞声,41%受害者会视情况而定,90%的受害者不会去做伤情鉴定,在家庭暴力极其严重时,只有30.7%的受害者会报警。

  3.维权意识的影响因素。年龄阶段在25—35岁之间的村民维权意识最强,其中73%的受害者采取了正确的处理方式。文化教育程度在高中学历以上的受访者87%会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初中学历的受访者有67%的比例,而初中以下的受害者只有34%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

  4.教育程度的影响。数据表明:未受过文化教育的家庭成员40%有家庭暴力

  度在初中以上的家庭成员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共计25%。

  5.成因。关于家庭暴力的成因方面,家庭琐事占所有原因的42%,婚外情占17%,子女问题占10%,收入低占31%。可见家庭琐事是农村家庭暴力主要成因,而婚外情的比例也明显过大,占17%。

  6.救济。在家庭暴力的救济方面,大部分的受访者认为现有措施不完善,需要完善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75%受访者认为应建立专门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68%认为应建立专门处理家庭暴力的地方机关。

  二、问题探究

  通过调查问卷及随机走访形式的调查,经过对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思考,我总结了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以下问题。

  (一)农村家庭暴力的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在农村,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反复性。

  1.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人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他家庭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对象。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农村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90%--95%是女性。

  2.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在农村还有很多人对家庭暴力存在误解,认为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不属于家庭暴力。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无形中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3.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农村家庭暴力有纯暴力的以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也有以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无形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的;还有多种形式共同出现的。正是由于农村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农村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4.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在农村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家庭中通常地位较低,因此除非到了万不得已的地步,一般是忍气吞声,不愿告诉他人,寻求帮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而且,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地受侵害,并呈现循环特点,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甚至亲密阶段。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表现的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暴力仍将再次降临。

  (二)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1.历史原因。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统治使一些封建意识在一些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男主外女主内,妇女始终处于受支配和歧视地位。许多施暴者的观念是,妻子和家人属于私有财产,应任其处置。而相当一部分女性对这种观念也有某种程度的认同,委曲求全,不敢理直气壮地反抗,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作崇,滋长了施暴者的恶势。在一些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家

  庭,没有生育男孩的妇女不仅受到来自丈夫的暴力,还要受到家中公婆及其他亲威的虐待,情况更加惨不忍睹。

  2.文化素质原因。由于当事人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多数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主动不愿意向有关部门反映,有的不知道应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索性自行了结,走向以暴制暴的道路,引发恶性刑事案件,自己也由受害人变成了犯罪者。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由于文化素质过低,在向有关部门投诉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无法把事情经过清楚地告知相关部门,使人爱莫能助。

  3.社会原因。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现象关注不够,邻里认为是家务事;一些部门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家庭暴力属于家庭纠纷,是家庭私人领域的事,不便过多介入等,使家庭暴力这一带隐秘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得到行政和法律的干预,成为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使一些家庭暴力施暴者有持无恐、肆无忌惮。

  4.经济原因。由于妇女的经济地位普遍低于男子,尤其在农村、在下岗工人中。丈夫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依托,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他们多数选择忍耐,不轻言举报。农村妇女出嫁到夫家后,没有生产资料,经济上不独立,加之自身素质不高,完全依靠丈夫生活,即使发生了家庭暴力,由于惧怕丧失生活来源,无依无靠,不敢怒不敢言,逆来顺受,成为农村家庭暴力远远高于城市的一个主要原因。

  5.法律原因。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够完备,使家庭暴力认定难、处罚难,导致对家庭暴力惩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有禁止性条款规定,但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都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主体不明确,造成都有权管、又都不愿管的局面,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制裁不力,使法律的威慑力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领域大大削弱。

  (三)农村家庭暴力的危害

  农村家庭暴力的消极影响从个人、家庭、社会角度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

  1.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2.农村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逐渐就会丧失自信心和安全感,从人群中渐渐地孤立并开始自我封闭,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农村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

  篇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学) - 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分析

  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分析

  我是xxx大学的一名学生,也是一名乡镇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遇到各种家庭暴力案件,通过社区座谈、问卷调查、上门约访等方式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这里就在工作中出现的家庭暴力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通过了解发现家庭暴力一般情况如下:一是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二是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三是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四是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五是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六是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七是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八是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是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三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从调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四是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五是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

  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地对受害者施暴。

  三、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产生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是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二是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三是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四是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

  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是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着“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是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二是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

  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采取“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四是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主要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完善立法,形成有效机制和网络,才可达到标本兼治。

  篇三:法学专科 156 关于家庭暴力的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家庭暴力现状的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 小区住户

  调查方法: 上门约访、社区座谈

  调 查 人:

  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及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和实施。这一系列举措在深入落实中大家正在逐步改变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增强了人们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婚姻家庭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家庭暴力的问题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中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以恒友小区为调查范围,就家庭暴力现状进行了一次调查,通过在小区约访、社区座谈的形式对该小区家庭暴力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调查表明大家都非常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此次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了解当前家庭暴力现状,目的是如何运用法律及其他有效手段来制止家庭暴力。

  一、 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在上门约访、社区座谈的方式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一、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在众人面前羞辱配偶使其难堪的有27人;二、受到伴侣在经济上强行控制的有31人;

  三、威胁或恶意攻击身边的亲人、孩子、朋友以达到自己目的的有5人。四、遭遇身体暴力殴打的有9人;五、 漠视配偶和孩子发生精神上的冷暴力的有11人;六、婚内的暴力性侵害的有2人。

  二、 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我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数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因为个性软弱、思想观念保守认为是家庭丑事不能外扬为由不愿公开,大家对此类事情态度上的冷漠和司法相关部门不愿过多的介入,使得家庭暴力的发生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家庭暴力情况可分为以下五大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的特点是指暴力行为主要发生在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有些人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不同于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体罚等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我认为这是对家庭暴力的一种误解及法律认识上的缺失。反对家庭暴力的原因是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冲突,是可以通过除此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解决的。但决不能是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施暴者大多数情况下是男性,妇女是主要受害群体

  据了解,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多为男性,占实施暴力的绝大多数,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女性占90%以上。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藏性

  从调查情况看,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属于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相关部门,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和谐。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隐忍的态度,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求助率较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四)家庭暴力的复杂性多样性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达便捷,人们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使婚姻家庭中的矛盾更复杂多样。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五)家庭暴力的存在长期的持续性

  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隐忍或不愿公开的态度,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地对受害者施暴。

  三、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在调查中,我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产生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因素。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了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男人因为工作、生活、和经济上的压力不好对外人发泄,把更多的不快和怨气发泄在自己的妻子身上。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经济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由于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双方激化矛盾时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二)封建思想的陋习及自身原因。在封建思想的陋习下,多数男性的大男子主义加上女性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在家庭中缺少主见;封建的男尊女卑思想;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鸵鸟式心态;

  (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因素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四)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滋生蔓延

  对男人的家庭暴力经常采取宽容、迁就的态度。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和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多。

  四、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性

  (一) 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决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或报复性杀害丈夫等消极的反抗方式造成家庭悲剧的发生。

  (二) 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的破坏性

  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中一旦发生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不复存在。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出现裂痕,,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 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性

  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采取“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

  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四) 家庭暴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一个充满身体暴力、吵闹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再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极大的伤害, 大多数孩子患有恐惧、焦虑、、自卑等心理障碍,缺乏安全感,影响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孩子比其他家庭的孩子要高很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这其中部分原因来自家庭暴力。

  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主要措施

  家庭暴力是一个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社会共同努力,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有效机制。运用《反家庭暴力法》,严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才能达到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

  (一)女性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女性自己去争取。

  全面提高女性素质,对于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女性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女性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

  要大力培养女性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

  (二) 健全社会法律法规,健全保障体系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

  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社区里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在《婚姻法》中有所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1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2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3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4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5○是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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